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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好乐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处罚

2020-11-02 20:12:36来源:莘县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ZH01

莘县好乐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 被罚款肆万贰千伍百元

  据莘县人民政府2020年11月02日公布信息显示,文号:聊莘环罚[2020]5-32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莘县好乐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木塑快装墙板包覆PVC装饰膜时产生的胶粘剂有机废气,生产过程中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是车间窗户、车间门未完全关闭,导致生产车间密闭不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弃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止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号之规定。追究莘县好乐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罚款肆万贰千伍百元整。

  以下为全文: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莘环罚[2020]5-32号

莘县好乐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PLX7X46

  地址:莘县东鲁工业园区鸿图街0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木塑快装墙板包覆PVC装饰膜时产生的胶粘剂有机废气,生产过程中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是车间窗户、车间门未完全关闭,导致生产车间密闭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对象:2020年7月21日,你公司正在生产,木塑快装墙板包覆PVC装饰膜时产生的胶粘剂有机废气,生产过程中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是车间窗户、车间门未完全关闭,导致生产车间密闭不严。

  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李章军为本案负责人。

  我局于 2020年9月2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莘环罚听告[2020]5-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弃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止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号之规定。追究你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本案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贰千伍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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