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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0-11-30 17:52:55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1月27日公布的《关于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9日经核查发现,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予该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5590060467J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11号厂房

  我厅于2020年6月9日委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提供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架构不完善;三是部分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只有1名取得A证的主要负责人和1名取得B证的项目负责人。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的核查情况报告》(佛建报〔2020〕21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于2020年9月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22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被处罚人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庞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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