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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致1人死亡

2020-12-09 14:53:45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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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20日,由深圳市中安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深圳市桂花路公交站停车场综合体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与暂扣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7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8EM0Q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石岩生产基地综合楼二层

  2020年3月20日,由深圳市中安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深圳市桂花路公交站停车场综合体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提供近两年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安全生产投入清单;二是未能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三是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本单位认定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报送深圳市中安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函》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49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7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我厅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黄金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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