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网
首页>产经报道> 正文

无证施工!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遭行政处罚

2020-12-07 18:50:34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王向力责任编辑:ZH01

  据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12月7日消息,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建建罚决字〔2020〕第5号)显示。2020年6月10日,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中旬开始在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路北建设的“公司(大石河-炭素厂)管道”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充分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根据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施工合同金额1.2%,共计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元(¥17136元)的罚款。(记者 王向力)

无证施工!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遭行政处罚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