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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致一人死亡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1-22 14:37:39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致一人死亡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1月22日公布的《关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承建的河源市和平公园上城碧桂园C标段工程于2020年5月24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查,多出问题表明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2020年5月24日,你公司承建的河源市和平公园上城碧桂园C标段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你公司承建的和平公园上城碧桂园C标段工程施工现场。经核查,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轮扣钢管脚手架立杆未设竖向剪刀撑;2.悬挑脚手架悬挑型钢部位卡环螺母缺垫片;3.楼层进料平台未独立搭设,且开口处未设置“之”字斜撑;4.电缆线随意绑扎在外架立杆上;5.轮扣支撑体系立柱悬臂端超65cm。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河住建〔2020〕72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8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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