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网
首页>曝光台> 正文

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1人死亡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1-22 16:44:26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1人死亡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1月22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1号》显示:2020年5月26日11时10分左右,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德馨综合医院项目,在南侧雨棚安装玻璃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暂扣 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白山市浑江区靖宇路20号 邮政编码: 134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士东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0449232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5月26日11时10分左右,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德馨综合医院项目,在南侧雨棚安装玻璃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询问笔录》;2.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馨综合医院项目“5.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 白山市鑫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