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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9-09 18:01:06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9月7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142号》显示:2021年3月15日,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发生一起局部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落实,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0)100860]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1711420N

  地 址:威海市经区崮山镇渠崖村南

  法定代表人:钟波

  2021年3月15日,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街道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发生一起局部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环翠楼街道栖霞街“3·15”东方宾馆拆除工程局部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威环政字〔2021〕13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落实,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单位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34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0)100860]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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