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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因东泰华府项目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2021-09-22 17:50:04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因东泰华府项目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9月16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9号)显示:2021年8月5日,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东泰华府项目被督查发现存在如下扬尘污染问题:1、楼体立面防尘网破损,未及时更换;2、硬化道路积尘严重,未及时洒水;3、大面积裸露土堆未苫盖;4、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未苫盖。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9号

  当事人: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131938F

  2021年8月5日,衡水市大气办督查时发现东泰华府项目存在严重扬尘污染问题:1、楼体立面防尘网破损,未及时更换;2、硬化道路积尘严重,未及时洒水;3、大面积裸露土堆未苫盖;4、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未苫盖。

  上述事实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机关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账号:504010010492000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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