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10月21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146号》显示:2021年3月12日,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府前路与206国道交叉口的顶管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力,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巡查及监管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违规施工行为。
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40522)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鲁建罚字〔2021〕1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576k
地 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
法定代表人:赵峰
2021年3月12日,你单位在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府前路与206国道交叉口的顶管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力,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安全巡查及监管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违规施工行为。你单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4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40522)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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