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9月18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145号》显示:2021年7月25日,山东蔓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都御景园项目被发现施工现场基坑北侧底部支护未按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3)080652]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以下为原文:
鲁建罚字〔2021〕1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蔓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762
地 址:济宁市汶上县次丘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强
2021年7月25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承建的中都御景园项目施工现场基坑北侧底部支护未按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9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44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3)080652]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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