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11月10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153号》显示:2021年5月23日、6月4日,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众成悦园1#、2#及地下车库项目,因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被淄博市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次责令停止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30125]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鲁建罚字〔2021〕153号
当事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26693619J
地 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滨玉
2021年5月23日、6月4日,你单位施工的众成悦园1#、2#及地下车库项目,因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被淄博市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次责令停止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5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30125]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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