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3号)》显示:2021年5月18日,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揽建设的邢台沙河市缔景城小区1#、11#楼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11#楼物料提升机已安装,施工单位未编制并审核11#楼物料提升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3号)
当事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5864822H。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12。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 83号。
经查明,2021年5月18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邢台沙河市缔景城小区1#、11#楼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11#楼物料提升机已安装,施工单位未编制并审核11#楼物料提升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217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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