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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广东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遭警告

2021-11-26 16:53:35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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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11月24日公布的《关于广东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许罚〔2021〕1号)显示:广东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7日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资质行政许可。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3040673271

  地 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住宅小区C1号5楼(住所申报)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21年6月27日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工程业绩“江城区人民广场(二期)硬质铺装工程、阳东文化体育广场(二期)硬质铺装工程、阳春大道(二标段)给水管网铺设工程、汇景大道与中山大道给水管网铺设工程、平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新建工程、沙洞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广雅东路东延段市政综合工程、御景路南延段市政综合工程”均不存在,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厅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许告〔2021〕1号),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给予警告,且你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资质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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