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网
首页>曝光台> 正文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因一项目发生致死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工整改

2021-11-30 17:15:29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因一项目发生致死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工整改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全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的通知》显示:2021年10月20日,由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宝钢钢构有限公司施工、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钦州市钦南区年产50万平方米超强刨花板项目(该项目未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广西住建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单位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

  以下为原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全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应急厅转来的10月份事故信息并经核认,2021年10月20日,钦州市钦南区年产50万平方米超强刨花板项目(该项目未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峰,项目负责人:张文治;施工单位:宝钢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桐,项目经理:许在国,专职安全员:张志华;监理单位: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细喜,总监理工程师:马立彪。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单位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具体要求如下:

  一、停工整改范围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

  二、停工整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停工整改主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督促宝钢钢构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停工整改(该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中无在建项目信息,各地还应核查其是否有未列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的项目)。

  (二)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并在整改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对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

  (四)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和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上述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整改未达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达到合格条件的,应书面同意复工。如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及复工检查情况,以及对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督促落实情况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发出的扣分通知书等材料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

  (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事故企业项目全区停工整改制度,并按照本通知第(五)项的要求报送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项目停工整改和复工检查情况材料。对未落实停工整改制度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2021年度设区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考核内容。

  (七)请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责成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深刻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并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经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扫描件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邮箱。请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审核把关,相关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内部处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

  (八)该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即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钦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对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三包一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核查,立案查处、核查情况报告以及调查笔录、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九)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丰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书面复工检查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公司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可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投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邓焕德;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联系人:罗熊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