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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12-17 17:08:16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12月02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157号》显示:2021年4月13日,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施工的烟台黄金职业学院C5宿舍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流于形式,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对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开展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60039]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鲁建罚字〔2021〕157号

  当事人: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165225558H

  地 址:烟台市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北关东村245号

  法定代表人:吕秀通

  2021年4月13日,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在烟台黄金职业学院C5宿舍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招政函〔2021〕9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烟台黄金职业学院C5宿舍楼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流于形式,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对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开展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37号),你单位于2021年8月28日签收,并于9月1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60039]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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