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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盂县顺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2万余元

2021-12-30 15:26:23来源:盂县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盂县顺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万余元

  据盂县人民政府官网通知公告专栏于2021年12月30日公布的《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21〕003040号)显示:2021年10月26日,盂县顺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调查发现其正在生产,原料库未全封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大气污染类Q-23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以下为原文: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21〕003041号

  盂县顺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322MA0GWJRE46

  地址:阳泉盂县孙家庄镇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2021年10月26日,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原料库未全封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1〕0030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大气污染类Q-23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阳泉市财政局 账号:5003901500016

  开户行:山西银行阳泉新建街支行

  行号:313163000115

  在汇款用途中注明: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盂县)

  交款后,请携带交款证明到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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