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498XD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
地址:宁波市高鄞州区百丈路158号(9-42)
经查明,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云龙镇鄞州区DQH12-03-C1B(云龙镇北地段)项目工程,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于2020年5月13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存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具体有《关于对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附件包括当事人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1〕5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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