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管理、加强经营主体入网认证管理、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和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信息化支撑等五方面措施。
《通知》提出,凡在上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发放《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并向市大数据中心归集电子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同时,加强经营主体入网认证管理。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注册登记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功能。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经营主体,在办理备案或开业报告后,到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房源挂牌、合同网签等权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暂停或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存量房或住房租赁网签权限。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上海还将从实名制和建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丁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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