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二人因承包地纠纷诉至东光法院,王某甲主张某地块系其合法从村委会处承包,要求王某乙限期清除该地块上的属于王某乙的地上附着物,王某乙则辩称该地块系其一直占有并使用,拒不清除。双方在诉讼之路上剑拔弩张,你来我往,该案经过东光法院一审及沧州中院二审,均判决王某乙限期清除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判决生效后,王某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甲遂向东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王某甲一直在向河北高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后经河北高院审查,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经执行法官居中调解,王某乙最终服判息诉并承诺限期清除全部地上附着物。
该案到这应当说基本圆满解决,正当执行法官准备以执行完毕结案时,王某甲来院反映王某乙反悔了,继续坚持自己的抗辩,不再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向东光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执行法官百般无奈,一方面立即着手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另一方面也未放弃双方的和解工作。
经过深入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不但系同村村民,还是亲戚关系,之所以产生承包地纠纷,来源于村内对于承包地管理不清、手续灭失等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安身之基,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稳定方面的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执行法官主动邀请检察官、村委会干部全程参与、监督案件调解工作,几方在各自领域内深挖案件中残存的可能会促成案件和解的关键点,在保障双方基本诉求的同时,从公序良俗、善意文明、亲情友情多角度出发,最终达成案件化解方案,即王某甲放弃对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由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再次发包,改由王某乙承包经营,王某乙补偿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方案,并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当天履行完毕,案件在和谐、和气中得以妥善解决。
依法依规强制执行是执行法官办案的绝对标准,在此标准下如何让执行工作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百姓,让我们执行过程更有温度,这是给执行法官出的必答题。让社会多元力量更多的参与到案件执行过程中,让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执行干警带着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去用心办案,这是执行法官给出的答案。(执行局曾宪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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