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2年02月15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1〕004号》显示:2020年5月19日11时15分许,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公主岭市溪苑名府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核查,该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拟对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处以"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1〕00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 公主岭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亚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5月19日11时15分许,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公主岭市溪苑名府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在施工时,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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