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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擅自施工被罚0.745万元

2022-03-11 17:43:20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叶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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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苏州住房和建设局-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2022年03月08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公示-苏住建罚字〔2022〕第9号》 显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05462)于2021年12月15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东太湖路南侧、龙翔路西侧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0.7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原文: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东太湖路南侧、龙翔路西侧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柒仟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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