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于2022年03月08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公示-苏住建罚字〔2021〕第345号》显示: 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1155847E)于2021年12月02日,在苏州市轨道交通2、6号线桑田岛停车场及上盖平台施工项目Ⅵ-TS-13-4标(B5-1、B6-2、B6-6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合同价:106万元),电焊工刘立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02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江韵路以西新庆东路以南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5.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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