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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被罚近50万元

2022-04-14 20:06:36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叶子文

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被罚近50万元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4月8日发布的《关于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建执罚〔2022〕7号)》显示,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3625176X)承建的万洋众创城项目(A1栋、A32栋、A38栋)项目施工中,使用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排水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公司处罚款49.387333万元。

  以下为处罚内容原文: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万洋众创城项目(A1栋、A32栋、A38栋)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江苏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50×2.0mm和dn75×2.3mm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用于该项目A32栋卫生间排水系统,上述建筑排水管材经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PVC-U排水管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GD2021-99-00508、GD2021-99-00525和GD2021-99-00509、GD2021-99-005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YJTZZ20220100027)、《补充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78420210207020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2〕14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两种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万洋众创城项目A32栋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肆万捌仟柒佰捌拾柒圆伍角(¥22,448,787.50元)百分之二点二,即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捌佰柒拾叁圆叁角叁分(¥493,873.33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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