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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危大工程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审核方案被处罚

2022-04-20 22:11:41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叶子文

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危大工程未按照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4月8日发布的行政执法公示《鲁建罚字〔2022〕17号》显示:2021年12月11日,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473370J)施工的巨鹏飞·财富中心一期(改建)项目,2#楼四周挑檐高度超过8米,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030644]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内容原文:

  当事人:淄博鹏润建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344473370J

  地 址: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般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

  2021年12月11日,你公司施工的巨鹏飞·财富中心一期(改建)项目,2#楼四周挑檐高度超过8米,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2〕21号),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03064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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