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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被罚9万元

2022-05-12 16:18:04来源:盂县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叶子文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被罚9万元

  据盂县人民政府网站5月11日发布的《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22〕003016号》显示,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689885362N)25万吨球墨铸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有中频感应熔炼炉2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9万元。

  以下为处罚内容原文:

  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689885362N

  地址:盂县孙家庄镇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庞磊

  2022年2月17日,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5万吨球墨铸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有中频感应熔炼炉2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2〕00300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4月1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主要陈述如下:“一、主观上我司无损害生态环境的故意。我公司实际上没有实施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涉案的2台机器是拆了原来的旧机器后换的新机器,且这两台新机器也并未投入生产。主观上我司完全没有损害生态环境来牟利的主观故意,我司在实施该行为时没有故意损害生态环境主观过错,现新机器也准备拆除,并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二、客观上我公司的2台频感应熔炼炉属于以旧换新,也没有投入生产使用,并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贵局查处的情况看,我司涉案的只有以旧换新的中频感应熔炼炉2台且均未投入使用。我司打算开展约25万吨球墨铸管扩建项目,现尚处于项目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司未进行盈利,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综上,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我司认为,我司没有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涉案的2台新机器也是拆了旧的换新的,并未投入生产,现新机器也准备拆除,我公司的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即使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免于处罚。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上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客观上并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取消对我司的罚款。”。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2022年5月9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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