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盂县人民政府网站5月6日发布的《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22〕003015号》显示,盂县万宇煤矸石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MA0LH0W02M)公司北面大棚外东侧有矸石粉末堆放,未苫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1万元。
以下为处罚内容原文:
盂县万宇煤矸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MA0LH0W02M
地址:阳泉盂县路家村镇东杨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韩志华
2022年3月22日,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北面大棚外东侧有矸石粉末堆放,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2〕00300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大气污染类Q-23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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