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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爆破作业导致重大透水事故 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6-06 15:00:01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ZH01

违法实施爆破作业致发生严重事故 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2〕22号)显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3月23日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作为该工程爆破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20年9月10日被解聘,长期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工作职责,现任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资格和条件。2.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际爆破进尺超出安全规范要求的1.2米,2021年6月10日后未按爆破方案要求,爆破作业前未编制爆破说明书;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规范实施爆后检查。3.违法实施爆破作业。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通报原文:

关于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45313Q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东安村吉祥路一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作为该工程爆破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20年9月10日被解聘,长期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工作职责,现任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资格和条件。2.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际爆破进尺超出安全规范要求的1.2米,2021年6月10日后未按爆破方案要求,爆破作业前未编制爆破说明书;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规范实施爆后检查。3.违法实施爆破作业。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违反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品十条规定》第四条规定,未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和5月10日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4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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