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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罚

2022-06-24 15:40:23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者:佚名责任编辑:ZH01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月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A1002022019)显示,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中,喜峰道站第七段地基基础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人民币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通报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002022019

  当事人: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绥江道121号玉岱兰亭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RLQC0Y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中,喜峰道站第七段地基基础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及时进行检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人民币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中建(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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