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8月12日发布的《绍越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198号》显示,绍兴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直塘江一号地块建设项目曲桥和车行桥工程涉河临时围堰批复:同意占用北海街道直塘江一号地块内河建设临时围堰,占用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占用水域面积约1520平方米,要求使用期届满前须拆除临时围堰,恢复河道原状,将涉及河道疏浚至规划河底高程。但在2021年4月21日,部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到期后未按要求恢复河道,且在审批的两处围堰内又擅自建设了一处涉河便道,占用水域面积约100平方米,部门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2022年5月31日,中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绍兴市越城区直塘江一号地块内河道两端各建设有1处临时围堰,占用水域面积约1520平方米,使用期限已满但未进行拆除也未提出延期申请,但对于擅自建设的涉河便道,当事人已进行了拆除。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责令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或恢复河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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