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8月16日发布的《奉化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45号》显示,宁波市奉化太洲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庙前路2号“宁波奉化新国再生资源回收站”配送的两个气瓶(气瓶编号分别为4383034288和4383041844)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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