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260号》显示:长兴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2日在长兴县雉城街道xx路东侧护城河河道旁(海兴桥往南2米)设置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违法事实成立,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采取改正措施,考虑到当事人系第一次被查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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