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示: 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建设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拆除剩余的356.16平方米临时建筑(简4、简5),并处工程造价(174007元)0.9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陆佰零陆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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