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的《绍市环罚字[2022]13号(虞)》显示:2021年10月1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正常生产,后经调查查实,该单位年产1500吨纳米a-Fe₂O₃分散体调整项目于2020年3月司法拍卖变更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污染物排放。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对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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