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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行政+检察”模式

2022-07-15 10:44:19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作者:赵鹏璞 郭义伟责任编辑:徐雨晨

  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意见》,明确六项机制,即稳固长效的统筹协作机制、便捷顺畅的日常联络机制、周密完备的行刑衔接机制、高效互信的业务支持机制、协调一致的监督督查机制、灵活多样的宣传引导机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行政+检察”模式。

  稳固长效的统筹协作机制。河南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便捷顺畅的日常联络机制。双方将畅通联络渠道,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设立联络员,形成经常性的交流沟通机制。双方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

  周密完备的行刑衔接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将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等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安全生产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可集中向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高效互信的业务支持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可就涉嫌犯罪等相关法律问题向检察机关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可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组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活动的,应当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调查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协调一致的监督督查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立案监督,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开展审判活动监督着力解决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严肃能动履职,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日常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双方联合开展对企业的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负责人约谈等,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推动企业、行业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灵活多样的宣传引导机制。双方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送法进企业、庭审观摩、发布典型案例典型事故调查报告等进行警示教育,促进企业、行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通过送法进社区、媒体传播、志愿者活动等进行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公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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