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州市通过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地方立法,“让城市留住记忆”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悉,广州目前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作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部分传统风貌建筑遭到一定破坏,擅自改造和拆除现象时有发生。
规定第二条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或者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在第四条中明确,“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不同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更关注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第三条明确,“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则确定,通过多功能使用、租金减免、建立奖励补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等十二项合理利用措施,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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