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三种业主表决方式,重点解决使用维修资金表决难、决议难的问题。
《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列举解释了维修资金可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办法》规定了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存入本地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售出后转由买受人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达质保期后,维修资金可以正常使用。《办法》要求市(地)、县(市)应对当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查,及时督促业主补交、续交,确保维修资金制度有效落实。
《办法》明确了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业主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已建立账户的,按照商定的出资比例支出使用;未建立账户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采取“即交即用”方式使用。同时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细化了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便于业主结合实际情况对照申请使用。《办法》明确了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三种业主表决方式,重点解决使用维修资金表决难、决议难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使用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使用方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相关业主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监督工程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材料交当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加强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明确了维修资金维修工程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核工程项目预结算、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费用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重点解决因业主不具备专业技术和对工程的监管能力,而造成的工程不达标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办法》规范了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明确了公示周期和公示内容,确保业主有效进行监督。规定了维修资金不得支取现金,只能划转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严防出现违规套取资金问题。(黑龙江日报记者吴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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