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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4-04-23 14:37:39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长沙住建责任编辑:xmt02

  本报讯 4月17日,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与使用、责任追究、附则等四章。

  《办法》要求,该市各区县(市)应当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的发展。全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办法》明确,该市及各区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办法》。

  《办法》强调,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21-2030年)》(长工信节资发[2021]97号),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监督管理,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办法》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排放标准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禁止运输车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天然砂、机制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办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长沙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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