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禾
办公楼和厂房的屋面和墙面均出现严重渗漏,同一天出现71处漏水,厂房屋外下大雨,屋内也下大雨;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几乎合同约定的所有品牌均被替换:使用伪劣建材,甚至办公楼的地基,使用劣质不合格管桩……宁波冠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冠宇)向本报记者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位于宁波市慈溪市前湾新区,年产200万米特高压电缆保护管项目建设出现了上述一些列质量问题。
围绕暴露出来的这些工程质量问题,宁波冠宇与工程施工方慈溪市凯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凯杭)展开了一场长达5年的法律诉讼拉锯战。同时,宁波冠宇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矛头直指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守门人”角色的监理单位一一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东亿)。宁波冠宇认为,监理单位浙江东亿在工程质量管控、工期进度管控、合同管控上有渎职失职行为。
本报记者先后采访了宁波冠宇、浙江东亿和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下称前湾新区质监站)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有关该工程质量问题”守门人”是否失职失守依旧迷雾重重。
"越修越漏"的防水工程如何一路过关?
宁波冠宇一位余姓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慈溪凯杭按照施工图纸,完成了办公楼总计42个卫生间的施工,安装好马桶和台盆,铺好瓷砖等,但实际却未做防水。
厂房内部分漏水地面(宁波冠宇供图)
“2020年11月,宁波冠宇发现卫生间有渗漏,慈溪凯杭随后开始进行补漏维修。凯杭共进行六轮维修,可是六次验收却发现,慈溪凯杭从卫生间楼板下方用堵漏王堵漏的方式进行维修,结果是越修越漏。” 宁波冠宇余女士说。
微信群防水维修记录 (宁波冠宇供图)
面对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浙江东亿“保持沉默”令宁波冠宇余女士愤懑:“ 2020年9月10日组织综合验收,虽最终因为厂房和办公楼的屋面墙面均严重漏水未尽到维修义务、以及部分事项未整改到位等原因导致最终验收未通过,但自始至终监理单位均未提及卫生间未做防水。在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验收,以及在2019年9月30日的主体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验收中,监理单位是如何进行旁站监理、如何监督施工、如何给予验收通过的?”
宁波冠宇余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施工方修不好,宁波冠宇另行聘请了第三方进行维修,42个卫生间全部拆除重做;破开瓷砖发现,所有卫生间均未防水。42个卫生间拆除重做,维修费用共计162034元。维修费和第三方索赔的费用合计达到547601元,还有客户逾期入驻五个半月的租金损失。余女士认为,这些损失理应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买单。微信记录也显示,屋面和墙面大面积渗漏现象的确存在。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浙江东亿董事长陆奇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在这一过程中有失职行为。他认为,监理方已按规定对卫生间防水进行了监理,建设方描述的“漏水”情况与事实不符,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了管控。
除去卫生间未做防水之外,有关宁波冠宇工程的房屋屋面和墙面漏水问题,前湾新区质监站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阶段存在的外墙渗水问题已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委托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判定渗水主要因密封不到位及防水材料老化所致。另经核实,该项目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验收程序符合要求,验收时未发现渗漏水问题。
基础工程使用劣质管桩监理"发现不了"?
2018年9月18日,年产200万米特高压电缆保护管项目正式开工日,也是桩基开始施工日。宁波冠宇余女士向记者表示,办公楼基础工程使用了劣质管桩。
余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当年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并表示:“桩基础的施工过程中,因破损率畸高而太不正常,设计单位在群里明确质疑管桩质量问题。即便这样,但监理单位‘经核查’后仍确认管桩没有问题,继续施工至所有劣质管桩施工完毕。”
前湾新区质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宁波冠宇供图)
余女士还称,监理单位浙江东亿有多次”未发现”:图纸设计的是静压桩,实际施工的是锤击桩。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的桩型,而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规范对进场材料进行核验;管桩正式使用前,应当在监理的监督、见证并签字的情况下,先行送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余女士说:“最终的结果是不符合图纸设计桩型的管桩,送检是合格的;而送检的管桩却是现场唯一一根合格管桩。现场使用的管桩,检测后发现混凝土强度甚至不足标准的一半,箍筋的规格和间距均不合格。施工单位使用劣质管桩,专业监理单位却‘发现不了’普通工作人员都怀疑的质量问题,且在设计单位明确质疑的情况下,依然隐瞒管桩质量问题,纵容施工单位将所有劣质管桩施工完毕,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导致办公楼基础工程设计的72根、每根22米管桩无法撤场更换。”
针对管桩质量问题,前湾新区质监站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工程主体特别是管桩质量问题,他们高度关注,经核实,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4日向宁波冠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杭湾站(2018)改字第1-169号、杭湾站(2019)改字第1-073号的两份整改通知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关于整改单中提出的相关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已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回复。质监站已针对桩基质量问题开展复查,经查该问题已由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并经各方责任主体确认后处理完成。另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规定》相关要求,前湾新区质监站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项目管桩桩身质量完整性进行随机抽测,结果均为合格。
2019年4月4日前湾新区质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整改18条显示监理单位不履职,不作为。(宁波冠宇供图)
针对2018年10月12日桩基施工结束,监理为何未报告进场施工的管桩问题?监理单位浙江东亿在向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称,冠宇项目中,无管桩定制送检情况,只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现场随机进行了“破损检查”。 同时,针对检测出现的质量问题,现场监理部下发了《监理通知单》(05号)。
监理单位两份《情况说明》有违职业道德?
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单位当年出具的《延期报告》,宁波冠宇与浙江东亿的监理合同结束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可是监理单位出具的第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宁波冠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米特高压电缆保护管项目由我司监理,2019年12月该工程施工任务全部完成,监理项目部人员撤场” 。
对此,余女士认为,监理早在2019年9月就完成主体工程监理任务,结束合同并离场,但监理方在工程款尾款结算的诉讼过程中,却向施工单位出具了涉及2019年12月工程施工情况的《情况说明》,其内容还超越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并且该《情况说明》未落款日期、未有任何人员签名、内容还与施工微信群记录不相符合。
“监理单位明显以‘施工任务全部完成’的含糊其辞的表述,将监理职责和监理合同之外的附属工程也囊括其中。导致我司被判自2020年1月起支付全部工程款尾款。”余女士说,
有关该《情况说明》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前湾新区质监站表示“以法院裁定为准”;浙江东亿表示,在2024年8月18日给建设单位的复函中已明确“我司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条款实施现场监理、撤场等;情况说明中的公章是我司真实印章,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出具”,最终以法院裁定为准。但是,余女士认为,法院裁定是2019年12月全部施工完成,这并不符合事实。
同样在诉讼期间出现的另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由我单位施工的年产200万米特高压电缆保护管项目,在桩基施工过程中,曾出现了管桩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责令我单位整改,我单位都按要求整改到位,且最终通过建设单位宁波冠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管桩整改、塘渣开挖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在整改过程中自行承担。
没有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情况说明》 (宁波冠宇供图)
余女士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2021年2月冠宇与施工方在微信结算时,施工单位都自认室内室外塘渣在合同范围内。“监理公司出具的第二份《情况说明》,却故意以含糊其辞的语言,误导塘渣费用施工单位均已经承担,最终被法院采信。该《情况说明》,监理公司加盖其内部部门印章,而监理公司内部一位与我司项目毫无关系、甚至从未去过我司工地现场的工作人员签字‘情况属实’,监理单位属于重大故意过错。” 余女士说,“监理单位,本应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其基本职责本应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严格管控,并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但本项目的监理单位与此截然相反。”
该份《情况说明》上签署的“情况属实”为何不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签署,为何印章不是企业公章,而是项目部章? 浙江东亿董事长陆奇志回应称:签署“情况属实”为浙江东亿一位负责人核实现场监理人员确认情况后所签,具体时间不清,只是对说明中的内容确认情况属实。
编后感:
原本是外地企业在前湾新区投资项目,建设厂房,却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与施工方闹上法庭。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词。作为媒体单位,我们期待各方能有满意的结果,也期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当作项目的生命线,承担主体责任,严把项目施工关和验收关,任何工程都容不下“豆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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