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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制度型开放与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

2026-01-27 08:45:03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孙玉国责任编辑:xmt01

  一、引言:从要素开放到制度开放的时代转型

  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具体要求,我国建筑业迎来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机遇。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深刻变革,其重点从商品、要素流动转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对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总产值超30万亿元,从业人员超5000万,但在国际化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推动建筑业制度型开放,不仅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必要举措,更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制度型开放理论框架,结合建筑业特点,探讨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路径,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内涵与建筑业的特殊挑战

  制度型开放的法治核心在于规则透明、公平竞争与监管协同。在规则透明度方面,要求法律法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实施结果可预期。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和CPTPP中的监管协调章节,都强调成员国应建立透明的监管体系。在公平竞争方面,要求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内外资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监管协同方面,需要建立风险可控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放得开、管得住”。从法学理论视角,制度型开放体现了从“管理型法治”向“治理型法治”的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强调政府主导,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事前管控;而治理型法治更注重多元共治,强调通过法治框架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该转变要求建筑业监管体系实现深刻变革,从注重资质审批转向强化过程监管,从碎片化管理转向系统性治理。

  建筑业制度型开放面临的特殊法治挑战。准入壁垒隐性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但外资企业在实践中常遭遇“玻璃门”。如某国际设计公司因不满足“近三年中国境内业绩”的招标要求而被排除在优质项目外。绿色标准国际互认存在障碍。我国绿色建筑标准与欧盟BREEAM、美国LEED等国际主流标准在指标体系(如碳排放核算侧重运营阶段而非全生命周期)上存在差异,导致项目合规成本增加、进度延误。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挑战。BIM、智慧工地等数字化应用产生海量数据,其跨境流动对跨国项目协同至关重要,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制,安全评估程序复杂,影响项目效率。

  三、建筑业制度型开放的法治路径设计

  (一)以自贸试验区为突破口进行压力测试。深化准入改革。在自贸区推行更短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除特殊工程外,全面放开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领域股比限制,总结推广上海临港新片区经验。创新监管模式。推行“承诺即入”改革,以备案制替代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率先实施“建筑师负责制”,通过地方立法固化上海自贸区在缩短工期、控制成本方面的成功实践。探索数据监管新机制。试点建设行业数据出境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如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与差异化管控体系,探索“白名单”制度,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促进数据有序流动。

  (二)系统性推进绿色标准国际互认。建立标准对接工作机制。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组成专门委员会,开展标准比对研究,在碳排放核算、材料回收等基础领域率先寻求互认。完善法律激励与认可机制。借鉴香港“标准等效性认定”经验,允许在特定项目中使用经评估等效的国际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中增设条款,对采用国际互认绿色标准的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等政策支持。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依托“一带一路”等平台,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改变我国主导ISO标准仅占1.8%的现状。

  (三)完善建筑业“走出去”的涉外法治保障。健全海外风险防控法律机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设“海外工程风险管理”专章,明确风险评估、保险保障等要求;加快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构建多层次保险体系(如海外投资险、工程一切险)。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作用,加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建设,借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经验,在上海、深圳等地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培养专业仲裁员,提升在工程争端解决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构建全方位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资源,建立“建筑业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别法律指南、标准合同范本、风险预警等服务;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开设国际工程法方向,培养熟悉FIDIC合同条件、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建筑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推进建筑业制度型开放需坚持系统思维、渐进路径。短期内,以自贸区为重点,突破准入壁垒,创新监管与数据流动模式;中期着力标准互认与监管协同,提升国际话语权;长期需通过修法立规固化成果,如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增设海外风险、绿色建筑等内容。具体建议:制定《建筑业制度型开放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设立建筑业国际规则研究中心,加强前瞻性研究。建立改革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通过以上法治路径,系统推进建筑业制度型开放,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孙玉国系中共临沂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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