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月27日发布的《2023年2月21日行政处罚公开(雨花台区)》宁环罚(2022)14182号显示,2022年11月25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建设发展集团雨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现由南京建设发展集团雨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于2022年10月开始建设,目前正在建设中。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土地用途变更前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后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土壤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127号) 确定由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建,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下属公司南京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南京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又委托南京建设发展集团雨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土壤修复前期的各项工作。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元整(¥52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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