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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被罚5万元

2024-04-22 16:28:35来源:中华建筑报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xmt01

  4月18日,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信息显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被罚5万元。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被罚5万元
 

  文书号“遵汇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承包了“遵义市汇川区地矿汇鑫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并于2021年12月开始施工。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黔薪保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上发现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保函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2024年1月31日,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项目进行巡查,发现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未更换新保函或未延长保函有效期。经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雷泳涛的调查询问,认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遵汇人社监令字〔2024〕第9号),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8日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汇人社监告字〔2024〕第7号),2024年3月20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地矿汇鑫苑项目农民工保证金保函相关情况说明》,并提出的减免本次违法行为处罚申请。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保函过期的违法事实清楚且至今未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采纳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免本次违法行为处罚申请。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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